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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完美吃货”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完美吃货”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一审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语言表达方式也会相应发生变化。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一般不会把“吃货”理解为“光会吃不会做事的人”,而通常会理解为“爱好美食的人”,“吃货”基本已不再具有明显贬低、丑化部分人群的含义,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而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汉字语言会随着时代的进步、文化的发展,被赋予更多的含义,但是若通过具有普世意义的辞典等公开出版物能够确定相关汉字具有的含义,应当将其作为判断相关汉字含义的主要依据。根据我国公众的一般认知,“吃货”可以被理解为“光会吃不会做事的人(骂人的话)”,即使加入汉字“完美”,亦不会改变我国公众对“吃货”上述含义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完美吃货”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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