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20年“老字号”侵权1年“新商标”?小心恶意诉讼!

阅读:1467 2024-05-01 10:35:00 来源:红网

原标题:以案说法 | 20年“老字号”侵权1年“新商标”?小心恶意诉讼!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长沙报道

一家经营20余年的上市公司,被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竟是“商标侵权”。

用了20多年的“老字号”侵权“新商标”?这其中是否有“猫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就有湖南法院审理的这起涉“长高电新”商标恶意诉讼司法惩戒案。

抢注商标再索赔千万,法院:罚款十万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长高电新”)是一家成立20余年的知名上市公司。

早在1998年,长高电新就已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2006年起,在第9类与电力设备相关的商品上,陆续注册“长高”系列商标。2010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简称为“长高集团”。2022年5月6日,启用新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2022年3月,猴福齐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猴福齐天)围绕“长高”商业标识,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2枚“长高电新”商标,但并未实际使用。

其后,猴福齐天成立与长高电新字号相同的长高电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并与其他关联公司多次、大量申请注册与其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无关的“中电装备”“诚通证券”等500余枚商标。

2023年,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以长高电新科技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长沙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原告系以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对被告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宣告案涉12枚“长高电新”注册商标无效。

长沙中院认为,猴福齐天及其关联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明知案涉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索要巨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原告两公司罚款10万元。

两原告对该惩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依法维持一审罚款的决定。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多针对商标、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主要高发于哪些领域?法院如何打击这类恶意诉讼行为?记者采访了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黄红萍。

“商标侵权诉讼、外观设计专利诉讼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高发领域。”黄红萍告诉记者,这与上述两种知识产权获权成本低、便利度高有直接的关系。

本案中,猴某公司以低成本将“长高”文字注册为商标,并恶意起诉高额赔偿金。这类恶意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更扰乱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黄红萍介绍,为防范、打击此类行为,法院在起诉阶段,就会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诉讼风险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自觉维护社会诚信和诉讼秩序,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得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法院对此类案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多种方式,普及防范恶意诉讼知识,教育引导依法诚信诉讼,从源头上减少恶意诉讼的产生。(肖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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