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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莲湖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被告人获刑十个月
2021年11月,被告人许二(化名)与张三(化名)通过网络买卖协议,由张三向许二购买100箱“贵州茅台”仿冒酒,价格24万元,张三向许二转款10万元。许二在贵州仁怀当地自行购买工具材料完成装罐和包装,并于2021年12月分两批发给张三。后两批酒均被公安机关查扣。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两批白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2年3月14日,许二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二为非法牟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张三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另案处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商标的管理秩序。
对此,畅敏法官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采取正当进货渠道,诚信经营、取财有道;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商品,同时提高自身鉴别能力,对于售卖价格与原价差异过大的商品要谨慎选购,谨防上当受骗。
供稿: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