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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云台,即手机稳定器,可以让手机“稳如鸡头”。随着短视频应用的快速推广以及手机摄影功能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满足手机拍照功能的同时,对摄像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那些引爆抖音、朋友圈的高品质的DIY“大片”背后往往离不开手机云台。各大购物平台云台产品种类繁多,乱花渐欲迷人眼,如何挑选一部心仪的手机云台成为了很多网购人的烦恼,甚至你想要的“华为”也不一定是真“华为”。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例涉及手机云台网络销售商攀附华为公司商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华为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5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案情速递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华为”“
”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
”标志。同时,店铺中出现对华为“
”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
”标志。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华为公司认为尚派公司实施上述攀附商誉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在产品展示图中突出使用“华为”“
”标志的行为,可对消费者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效。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稳定器云台,在商品分类中,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照相机用三脚架属于同类商品。涉案商标 “
”注册在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手机用保护套等类别,与云台属于类似商品。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
”与华为公司的“
”相比,主要部分八瓣花图案与HUAWEI文字相同,前者在底端多一行文字,两者细节略有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尚派公司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混淆可能性,构成近似商标。
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
”标识,构成对华为公司第16844938号“华为”及第1420395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充分考虑尚派公司总计9173730.64元的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尚派公司的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治和预防侵权功能,法院确定尚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2069593.63元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应付赔偿款为基数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出华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其请求尚派公司赔偿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商标具备专有性的特点,其背后代表着个人或企业长期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是当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华为公司的“华为”“
”注册商标是华为公司经过多年诚信经营,投入海量广告及公益活动费用所打造的无形资产,凝聚着华为公司的创新成果与市场价值。冒用商标、攀附商誉的行为会吸引品牌的潜在消费者,攫取客户资源,且冒牌产品品控与消费者期待的名牌产品存在差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严重破坏品牌方多年苦心经营的商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予禁止。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益或者商标许可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对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