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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无论是商家还是生产者
都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否则也会因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
被告虽然注销了店铺
但依然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一起来了解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源城区某小吃店及丘某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告在其店铺招牌、外部装潢、支付码、经营者“丘生”名片、塑料袋上均使用“绝味鸭脖”字样。该小吃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丘某旺,因经营不善,于2021年4月7日注销。
经查证,原告享有“绝味”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突出使用的“绝味”“绝味鸭脖”字样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绝味”,在图案构造、形态特点、结构组成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与原告的 “绝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一致;在消费对象上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服务。
▲侵权的个体工商户。
因此,法官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被告丘某旺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8000元。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东明:“这个经营者他是因为经营不善,注销了这个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来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即使经营者注销了经营实体,但他还是不能逃避这个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快速增长。2019至2021年,河源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10件审结617件,同比前三年分别增长92.3%和77.8%,收、结案均创历史新高。
张东明庭长表示,在市中院受理的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不少都是外地企业诉我市个体工商户侵害其商标权的。有不少当事人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糊里糊涂就成为被告。 为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而身陷此类官司,普通小店店主或实际经营者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商标权。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东明:“提醒广大的经营者,在经营的全过程中必须合法经营,也要加强权利意识,避免因为自己的经营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否则就会为侵权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来源 :河源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