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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拍拍,省心卖,放心买。”对于京东旗下的二手商品交易平台拍拍网,想必很多人不会陌生。2014年3月,京东收购腾讯旗下的拍拍网,并于同年7月宣布新拍拍网正式上线。在新拍拍网上线前,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尚科公司)提交了第14998915A号“拍拍”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与拍拍网核心业务相关的服务类别上。正是这件商标,引发了京东尚科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拍拍贷公司)之间的一场纷争。
腾讯旗下的拍拍网于2005年9月上线,2006年3月正式运营。2014年3月,京东与腾讯宣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拍拍网被京东并购,京东获得拍拍网的100%权益、物流和资产,并受让取得腾讯方面的“拍拍”系列商标。
2014年6月,京东尚科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7年8月刊登在第156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
就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称原商标局)发布诉争商标的注册公告1个多月后,拍拍贷公司于2017年9月向原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据了解,在商标评审阶段,拍拍贷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该公司的第8881626号“拍拍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30240号“拍拍贷 http://ppdai.co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881645号“拍拍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京东尚科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
针对拍拍贷公司的上述主张,京东尚科公司方面则表示,诉争商标是对其基础商标一与基础商标二的延伸性注册,其“拍拍”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远远早于拍拍贷公司的3件引证商标,而且诉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亦未损害拍拍贷公司的商号权。
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在其他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拍拍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拍拍贷”作为商号已在与诉争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损害拍拍贷公司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8月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维持。
京东尚科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拍拍贷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但结论正确,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