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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外包装、品牌LOGO极其相似,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动力火车”?是商标使用争议还是不正当竞争?近日,桃江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2020年11月20日,益阳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销售的“动力火车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 与东莞市某津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近似,销售对象基本相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商品1508件,并罚款966792.96元。
该公司因不服上述行政处罚,于2021年3月8日向桃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为东莞某津公司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从2003年上市,通过大量的市场推广及品牌广告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某影公司销售的“动力火车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与某津公司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 、梦幻)”无论是实物样品外观还是名称、包装、装潢,均构成整体相似。因此,某影公司擅自使用与某津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整体相似的标识,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某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至此,桃江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