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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根据哈药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对长春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同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青年路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仓库内堆放的“四季感冒片”等药品外包装箱标注的商标标识均为(以下简称:“哈总”),上述药品涉嫌侵犯了“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执法人员对711箱标注商标标识为“哈总”的药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8年4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哈总”与“哈药”构成商标近似,裁定“哈总”为无效商标并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字〔2018〕第0000071487号)。“哈总”商标注册人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爱人分别以口头方式将此事告知了当事人业务员。
当事人在明知“哈总”商标因与“哈药”商标近似,已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商标的情况下,仍购进标注商标标识为“哈总”的药品共计38.944万盒,对外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标注商标标识为“哈总”的药品共计17.034万盒,得销售款合计人民币68.38万元,剩余21.91万盒尚未售出。
上述售出与未售出药品按销售发票显示价格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462836.00元。
二、定性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哈药”商标由汉字组成,由于药字使用在指定的原料药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哈”为显著的认读部分。商标由汉字“哈总”“HA ZONG”及图形组成,其中“哈总”为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且汉字部分首字为“哈”与“哈药”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哈药”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侵权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11箱;
2、罚款人民币500000.00元。
四、思考
一个品牌的创立,需要商标注册人经过不断宣传和广泛使用,才能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出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侵权商品有特定联系。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误买、误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