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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网上聊天,转账等方式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包括网上聊天,转账,电子交易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因电子数据存在可篡改,易灭失等特点,如何将该种证据固定,提高该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变得尤为重要。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首次将电子数据的种类以列举的形式界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具体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上述电子证据可使用于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典型适用场景如下: 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达驰名程度;证明享有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等;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往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在目前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电子数据如系当事人自行取证递交,往往会被认定为自制证据或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从而证明力不强,如采用传统的公证形式则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如何更加快捷高效地利用电子数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目前常用的新型的取证方式有如下两种:一是时间戳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数据,是一份能够表示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产生的时间进行认证,从而证明这段数据在产生后是否经过篡改。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时间戳服务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机构。可信时间戳为该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的完整性。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具有抗抵赖、防篡改的特点。
二是区块链,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个共享数据库,是指把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链接起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再运用密码技术以保证其不可被篡改和伪造。存储于区块链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篡改、可以追溯、公开透明等特征。这些特征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需求。
采取时间戳技术取得的证据更为侧重的是证据产生的时间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所指的区块链取证是将证据上传至特定的区块链存证平台,以保证证据在上链后不可篡改。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