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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4年,丁某在某地创业,创立了一个自己的餐饮公司,取得了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丁某及其员工的努力奋斗,其餐饮品牌在当地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谢某加盟了丁某的火锅餐饮品牌,但一年后,谢某所经营的火锅店主动停止向丁某的餐饮公司采购原材料,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品牌。于是,丁某的餐饮公司将谢某所经营的火锅店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谢某所经营的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丁某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丁某的餐饮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而谢某的火锅店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丁某的餐饮公司品牌相似的招牌、餐具、菜单,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属于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
【瀛台律师提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