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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得失说
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
百度公司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均已注册“百度”等系列商标,据悉其中第1579950号“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年来,百度公司正加速发展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国内第一款跨平台的车联网解决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机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汽车中介服务;乘用车维修。
福建百度汽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样,并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标、标识。
例如,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等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标识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等。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中指出,“百度”一词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续在搜索引擎服务上使用“百度”商标,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营收、流量等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第35类上的商标 “百度”及第37类上的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涉案“百度”商标的知名度达到驰名状态、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经营场所所处位置及当地经济水平、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二、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百度汽车"“福建省百度汽车”等作为公司名称或简称;
三、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四、驳回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也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不要想着打擦边球、借用大公司的名气来给自己引流,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较于普通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而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主要表现为:
1、对于其他人的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可以进行对抗。
2、未经允许,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3、当驰名商标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所在的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销或保护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受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