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园春”商标维权成功

阅读:1504 2020-10-22 08:15:26 来源:焦作日报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传来好消息:焦作市“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继续归该商标注册人宋宝塘使用。至此,经历三次申请后,“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再次获胜,可以继续服务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

  4月7日,本报以《“沁园春”商标保卫战的背后》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沁园本是东汉汉明帝为其爱女沁水公主修建的一处皇家园林,位于焦作市西北部沁河下游一带,后被沁水公主的舅舅窦宪强行霸占,后世文人感怀此事,作词咏之,遂形成著名的“沁园春”词牌。古代词牌据称有870多个,但出处多不可考,而作为唯一与焦作地域文化有关的词牌“沁园春”,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焦作区域文化的最佳结合体,也是我市极具焦作特色的文化品牌。2003年,我市知名文化研究者宋宝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

  然而,“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被注册后的17年间,不断有人以“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使用权的申请。

  2017年10月25日,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沁园春商标”。两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向注册人宋宝塘发函。紧接着,宋宝塘积极应战。半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沁园春”第三十五类商标继续由注册人使用。2019年3月,广西南宁市袁某又委托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沁园春商标”。2019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后,该申请人又于2019年10月27日提出复议申请,继续要求“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沁园春商标”。

  为了保护“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宋宝塘多次复审答辩。在今年的答辩中,据宋宝塘介绍,作为该商标注册人,依托“沁园春”文化品牌、焦作市沁园春文化有限公司开展了多项文化活动,开发一系列文化产品,拍摄多部微电影,以此提升“沁园春”文化品牌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焦作市政府曾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投放城市形象宣传片时提出“千古绝唱沁园春”。

  宋宝塘认为,有人积极要求撤销“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就是看中了“沁园春”文化品牌特有的文化价值。现在,焦作既然拥有了这样的文化品牌,就一定要倍加珍惜,共同努力把这张金字招牌保护好、发展好。

  多年前,云台山景区已注册多类“竹林七贤”商标。近年来,我市又出现了“司马懿”“怀姜”“四大怀药”等产品类商标。我市一些地方文化研究者还注册了类似“天下怀商”等商标。采访时,许多人认为,“沁园春”第三十五类(文化服务类)商标多次被外地人提出撤销,说明我市历史文化品牌正在遭遇保护危机。只有不断增强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意识,才能利用好我市优质的文化资源,打好产业发展的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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